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有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是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事故责任人没有保险则由车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在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对于给受害人已经造成的损失,加害人或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关于一次性处理结案协议,一般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撤销;如果没有申请撤销,则一次性处理包含了依法应当赔偿的所有项目,赔偿未涉部分视为当事人已经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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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超出保险限额的话,应当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对于受害人所支出的交通费,首先在交强险的死亡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有商业险赔偿。如果没有商业险,由当事人自己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侮辱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会与被保险人经过协商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十日后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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