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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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0万以下是千分之5。 (二) 100万以上 100万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三走(例如150万的房子评估费100万乘0.5%+50万乘0.3%)从司法实践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来看,应该由申请人预交。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和拍卖人约定拍卖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和拍卖人没有对佣金比例作约定的,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没有作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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