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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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的收入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就都是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财产,那应该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割,如果没有约定分割方式,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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