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关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理解,根据该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防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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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以下五种。其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其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其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其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其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执行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情节是否严重又要从下述几个方面对执行义务人的行为进行考量:一看其有无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看其有无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三看其有无抗拒、阻止、妨害执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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