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还款的利息是否可以按照借款单上约定的借款期内的利率计算,此应该分三种情形处理。一、如果属于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主要是依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因追讨而支出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稍高,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人亦可以预见,在债权人主张的情况下,如果借款单上的利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如属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违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只要借款单上约定的利息没有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人民法院均可以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及基于公平原则,在双方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三、如果借款合同无效的,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违约,故不管是否逾期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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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一般不予支持关于利息之主张。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合同中放弃利息主张,那就要根据合同约定。若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法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执行利息的解释如下:生效判决判项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该存款利率是指定期而非活期。最高法院在针对该执行依据判项的理解争议的执行监督中明确,解决这个争议,执行法院有两种方法,一是法律解释;二是请求作出该判项的法院审判部门释明。最高法院在法律解释上从三个层面予以论述:1.“同期同类”的用法与银行业“同期同档”相一致;.2.活期与定期有区别,活期分段算,定期按档位;3.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符合违约金惩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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