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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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下列待遇:伤残补贴,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
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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