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属于治安案件,警察应当要受理并对案件做出处理; 2、如果警察不作为,可以投诉警方的不作为,也可以打电话投诉,投诉电话:12389; 3、网络投诉链接: 4、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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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4月2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6号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韩方奕、韩家敏、周盛强故意伤害一案。 2.被告人韩方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盛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韩家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4.被告人韩方奕、韩家敏、周盛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依笑、程瑶、史鸿麟、陈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597064元。 5.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依笑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隐瞒武汉旅行史、患者接触史等行为均违法,即使未造成后果,一旦被发现,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隐瞒,无论自己有没有发病,也无论是否造成传染他人的严重后果,都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轻则处以训诫和行政拘留,重则处以拘役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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