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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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女方名字离婚时: 1、若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双方未另行约定产权,即使登记在女方的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若该房产系缔结婚姻之前由女方出资全款购买,则该房产将被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首先要确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如果是女方婚前购买婚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女方名下房产,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则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同时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分割: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如果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且由女方居住使用,男方另行有住房,则房屋所有权一般判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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