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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免征额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具体如下: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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