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这些所谓"不可避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2)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有促成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可能性。 (3)债务人投资失败或者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 (4)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5)其他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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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如下: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经济收入稳定,信用良好,能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前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连续缴纳半年以上。根据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不能进行公积金贷款的房子是: 1.权属有争议的房子;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子; 3.列入文物保护的房子;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子;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子; 6.属于第三套及以上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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