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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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流程是这样的: 1、受害人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2、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3、鉴定机构三十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 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 2、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 3、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包括医院证明、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 4、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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