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按照盗窃数额定罪量刑,如果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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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累犯具体判刑是需要根据盗窃的数额来决定的,虽然是累犯,但盗窃数额不大也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罪的累犯可适用加重处罚原则。《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严重情节”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累犯”并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起点,可以分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加重处罚。
累犯盗窃的量刑标准一般是在三年到十年之间进行从重处罚。具体而言,如果是盗窃的累犯,那么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刑法对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规定,其适用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单位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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