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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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去申请工伤认定,员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可以自行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可以催告其及时去申请;如果其申请期限已经过期,则职工一方可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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