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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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和欠据要有法律效力,则签订的当事人应当具有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
别人借钱,欠条有法律依据的书写方式如下:一定要核对好对方身份,要求借款人签字一定要和身份证相符;写清楚被借款人姓名,防止借据丢失,要求姓名与身份证相符;内容一定要表达清楚,如果有利息的,或附有其他条件的也要注明,以防日后产生纠纷;附还款期限的,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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