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申办手续】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4)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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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父母一方的户口就可以的,不用孩子父母户口都在一起。并且截止2019年3月没有明文规定的。孩子的户口可以在父母任一方户籍地上但另一方需出具所在户籍地的证明材料。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在女方上男方必须出具身份证、户口本,初婚证明,如在男方管理,必须拿生育证、与出生证到管理部门打计划内一孩证明,还有男方小孩未入户证明。
可以上户口,新生婴儿在30日内向婴儿父母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上并未规定必然父母双方户口在一处,才能为孩子落户,孩子的户口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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