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存在上述情形的,劳动者通用人单位无法和解协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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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后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也可以收集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行为。
关于加班工资,劳动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1、劳动者自愿加班,不能要求加班工资;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就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2、加班工资标准: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倒休。如果不能安排倒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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