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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第四项犯罪事实是怎样的

2023-02-09 11: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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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09 回复

专业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第四项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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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犯罪的构成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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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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