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权问题,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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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技巧:1.证明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2.证明孩子更愿意跟随自己生活,因为法院会参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自己的意愿。3.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
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条件是: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3、子女与其关系良好,且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 4、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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