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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1.到派出所领取《要求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 2.注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明; 3.由(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4.交公安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5.等审批下来改户口交纳15块钱,换身份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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