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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被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属于被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参加劳动仲裁程序: 1、与劳动者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未和解的,用人单位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私自会见劳动者、代理人,或者接受劳动者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是本案劳动者或者劳动者、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3)与本案劳动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5、收到书面通知,按时到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6、劳动者需要提供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在仲裁庭要求的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7、仲裁庭裁决前先行调解的,可以配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8、用人单位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需要有证据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撤销裁决后,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已经失生效的,按规定的期限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仲裁时发现遗漏事项的,可就未申请事项再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但是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仲裁裁决书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裁决书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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