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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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对承租人不承担合同义务,作为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承租人无权根据买卖合同直接对供应商提出抗辩。只有推断出两者之间存在担保关系,承租人才能对供应商行使直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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