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讲解等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持证上岗。导游证的取得应当按照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讲解员证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州(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旅行社、旅游景区(点)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证、讲解员证的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导游、讲解员未经旅行社、景区(点)的委派,不得擅自开展导游、讲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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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民事主体从事活动应当遵循原则如下: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5、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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