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逾期检查强制报废即: 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请机动车所有人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车辆拆解报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法强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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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不验车强制报废。此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连续3个年检周期未年检的车辆,将实行强制报废。一般情况下,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小汽车必须每半年年检一次,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该车辆超过1年半未年审的话,车管部门将可以注销该车辆的登记资料。在一年半内补检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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