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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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对方若被认定为全责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进行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如果上述保险公司赔偿后仍然不足以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剩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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