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按照前款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一)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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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认定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待遇如下: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伤补助,单位支付一次伤残补助,政府规定补助标准。
七级工伤残疾待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13个月;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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