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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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因为彩礼发生纠纷处理的方式:一般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和解,无法和解的,可申请第三方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且当事人因主张返还彩礼产生纠纷的,需证明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离婚为前提),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离婚为前提)等情形存在。
法院对于离婚彩礼纠纷,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决是否退还彩礼以及退还彩礼的数额。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 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 虽然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彩礼会如数返还。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返还数额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过错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 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返还问题,应该注意的是: (1)对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同居共同生活的,应该依法返还,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全额返还。 (2)对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如果仅简单地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对女方来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这种情形下,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没有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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