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追债,但是没有偿还能力支付债务,法人是没有责任的。公司可以让与自己的债权来偿还公司本身的债务。 依据申请人民法院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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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的债务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法人代表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如果公司债务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或者法人代表是公司股东,且存在下列情况的,则法人代表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虚假出资。 二、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应当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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