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此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起执行。自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引发房产证“加名”热,由此引起的矛盾也屡见报端,为化解“加名税”之争,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2011年财税第82号文规定:“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该通知对“加名”“减名”“更名”和“变更份额”等均做出免税规定,进一步给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是在这一老政策上的延伸和规范。现代社会,人们的价值观日趋多元,日益重视个人财产权益,夫妻房屋权属变更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由一方所有变成对方所有、由一方所有变成夫妻共有、由夫妻共有变成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变更共有份额的……不一而足,但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利益的往来,所以不能简单等同于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行为,征税就有与民争利之嫌。现在,为了适应这一现实形势和基本民情,免征夫妻之间的房屋权属变更契税,是体察民意,体恤民生,让利于民的惠民之举。房产证更名免征契税,好处多多:其一,无论房产权属如何变更房产都将免征契税,会减少家庭的税负支出,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的纠纷,有利于重塑家庭伦理关系,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其二,从实际操作层面上,夫妻之间任何形式的房屋权属变更都免征契税,也给税务系统的征缴带来了很大便利。过去夫妻共有产权的房屋出售时,还要夫妻双方都要出具同意出售的证明,而以后免征契税后,家庭可以先把权属都放在一个人名下挂牌出售,有利于简化购房流程,避免纠纷,其实也是方便了民众。免税一小步,惠民一大步。该政策最大的亮点在于,体现出税收理念的转变和税收制度的进步。税收收入不仅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还对社会分配、交换和消费直接产生影响。理想的税收政策应该是既能满足国家的财政收入需要,又不对社会经济产生不良影响。过去一段时间,某些职能部门秉持收税、收费越多越好的错误理念,导致重税主义横行,不顾实际情况强行制定税收计划者有之;为完成任务滥收过头税有之……现在,免除这部分税负,虽然政府少掉一些收入,但消弭了民众因此引起的不安情绪,唤起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最大的认同与敬畏,传递出政府管理的公共属性和谦抑本性,体现出以民为本、惠泽民生的政策善意。至于所谓“助长离婚心态”专家的担忧,笔者认为言过其实。也许,或有一些家庭为了获取购房资格而选择离婚,过去通过离婚获取购房资格还需要缴纳1%的契税,是有一定成本,而现在免征契税后,夫妻离婚变更房屋权属关系的成本将为零,但是,离婚的感情成本、家庭成本等风险成本要远远大过1%的契税成本,换言之,想要离婚的什么也挡不住,鲜有人为了契税成本而去离婚来“玩”。因为一小部分人的投机取巧行为而扩大化、普遍化,未免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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