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所打的欠条,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有效。 但是,如果双方是因离婚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并私下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产生于夫妻关系之中,又分离于夫妻离婚关系之外,如果未能在离婚调解书中加以载明,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时,另一方就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到头来,有可能双方重新进行离婚后的财产诉讼。 夫妻双方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应当将财产分割情况具体写在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中(如写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中,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中),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得到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最终实现自己的离婚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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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为出资的,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男方父母给的婚房,一般是在结婚前出资购买的,应当只属于男方,因此在离婚时女方不能请求分割。
男方父母给的婚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份要根据以下情况而定:如果父母在购买时有明确表示归双方所有,则房产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是有权利分割的;如果没有表示,对于结婚登记之前购买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能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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