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供的信息很简单,不够充分;因此,根据你所说,杨某的行为性质可能属于“盗窃”或者“职务侵占”。 如果是“盗窃行为”,因为盗窃数额已经达到辽宁省规定的“数额较大”起点(2000元),涉嫌“盗窃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是“职务侵占行为”,因为职务侵占数额没有达到辽宁省规定的“数额较大”起点(10000元),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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