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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与其他非货币出资的区别都有什么呢?

2020-05-07 10: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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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07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的,必须履行法定财产转移手续,否则将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因此,公司发起人无论是以土地使用权、实物出资,还是以知识产权、股权以及非专利技术出资、债权出资,公司成立后均应依法完成上述非货币出资的移转和债权出资的移转。 对于成立后的公司而言,其他非货币出资与债权出资的本质区别在于财产权利移转后公司取得的财产性权利的法律性质不同。 1.除债权外,公司取得的对上述非货币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是物权。在债权出资中,公司取得的同样是对他人的债权,是财产的请求权。 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性、追及性,而债权是请求权,没有排他性、追及性,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除债权出资外,公司对其他非货币出资可以直接对上述财产行使物权,无须他人的帮助即可实现,而基于债权为请求权的法律属性,作为出资的债权的实现必须有债务人的协助,否则作为出资的债权公司无法实现相应的财产权利。 2.除债权外的其他非货币出资完成财产移转后,公司取得的是对该非货币出资永久的所有权,由于债权的期限有限,公司同样取得的是对第三人有期限的财产权。在我国目前尚未立法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前提下,所有权不会因时效而消灭,但债权却存在因时效而消灭的法律风险。这无疑会加大公司的管理与注意成本:一方面,公司需要时刻关注债权的时效问题;另一方面,公司需要为债权实现的纠纷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的经济成本。 因此,债权出资向公司缴付的不是永久的财产所有权而是有期限的财产请求权,此乃债权出资的法律本质属性,该属性也必然决定公司发起人或者登记机关需要慎重对待债权出资这一客观而现实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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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是指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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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用非货币出资的,要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且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根据出资的财产类型不同交付财产的方式如下: 一、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 二、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 三、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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