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实施房屋拆迁前,拆迁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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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征地拆迁,被征收土地的人的权利有以下几点: 1、获得征地拆迁补偿的求偿权; 2、征地补偿标准和详情的知情权; 3、征地听证会的参与权; 4、对征地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等权利。
政府出示的征地文件有: 1、征地告知书,包括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 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包括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情况; 3、征询意见书,包括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4、征地公告,包括征地批准机关、被征收人、征地补偿标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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