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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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需要注意的是: 1.只有与房屋物权变动有关联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2.在登记行为完成之前,申请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撤回登记申请; 3.申请房屋登记材料应尽量提供原件;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需要注意: 1、只有与房屋物权变动有关联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2、在登记行为完成之前,申请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撤回登记申请; 3、申请房屋登记材料应尽量提供原件;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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