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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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未与受害人没有共同饮酒,但共同餐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但,首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认知和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等侥幸行为,其本人就对过量饮酒伤亡后果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本人对此重大过失行为负主要责任。
喝酒同桌的人出事,其他人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其他人没有劝酒,也不存在在其喝酒后开车不加劝阻的情况的,则同桌喝酒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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