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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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可分为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目前对登记主要是形式审查,仅在特殊情况下还要适用实质审查。 1、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不仅要审查申请材料的真伪,而且要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了解。 即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2、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仅仅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是不是符合登记要件的要求来审查。 包括: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两人和两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5、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相关材料(原件); 6、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房屋平面图 7、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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