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一审是金安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则是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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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平等的,法院居中裁判,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因此,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管哪一方胜诉,只要能够履行判决,不会对自己的信用等方面造成影响。在判决前主动还钱的,原告可以撤诉,更不会有影响。民事诉讼可能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的情形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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