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由该家庭接生员出具含有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内容的出生医学记录,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对未经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旁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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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己婚人士,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以下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⑵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办理生育证明需要如下材料: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村民或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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