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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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注意事项有,需要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人指定、委托的人担任清算人;需要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以及清算期间,不得开展其他无关清算的活动。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注意事项有: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指定一个担任清算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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