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要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那么,房屋产权继承公证要哪些手续,房屋产权继承公证要哪些手续,具体操作手续如下: 1、申请登记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应根据房屋分割的情况在分割后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房屋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遗嘱证明,有弃权者还需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手续完备者,登记机关即进行受理。 2、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审核主要是核对产权档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证件。 3、公告对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及证件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核实证据,以防差错。如无异议,则进行核准登记。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若经登记机关审核,继承房屋的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公告又无异议,登记机关则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收回原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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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公证手续,通常如下:当事人要提交以下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复印件;被继承财产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及亲属关系证明。经审查,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公证处应当受理、登记、公证。
房屋继承手续办理程序如下:继承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可以继承被继承人房屋的相关证据,如遗嘱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持相关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后,重新颁发新的产权证书,继承程序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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