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的协作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邀请工会选派人员担任劳动监察协管员,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察人员和监督人员依法进行监察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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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劳动监察组管辖范围:第一,两年内发生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行为;第二,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造成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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