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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否可以不支付工伤认定费用

2022-09-08 09: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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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08 回复

专业分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另外,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王先生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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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工伤认定前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支付,经工伤认定为工伤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其他。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工伤认定通常是不用付费的,这个是政府部门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工伤认定之后的伤残等级鉴定需要付费,这个费用通常可以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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