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七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第八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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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债券不属于金融债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上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集;债务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融资融券新规定如下: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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