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对于证人证言的调查取证,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于辩方证人的取证,要两名律师同时在场,认真记好调查笔录,若有可能,最好同步录音录像。对于控方证人的取证,一定要经办案机关同意,实践中,大多数办案机关是不会同意的。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辩方证人还是控方证人,最好的取证方法就是申请其出庭作证。 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且可以对外公开查询的证据,比如工商登记资料、土地房产登记资料、车辆登记资料等,辩护律师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调取,这个不会有什么风险。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但不提供对外查询的,辩护律师只能申请办案机关依法调取,此时应提交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书》,而不能仅仅口头申请。 有的时候,律师调查取证遇到无法获取原件或者原物的,或者自行对案发现场进行调查的,还可以借助公证的方式,由公证人员全程陪同,对取证的过程和取证的实物、现场的状况和照片等进行公证,以公证的形式来强化证据的真实性。 二、接收证据 上面所说的调查取证,是指律师积极主动地去获取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面临被动地接收证据的问题,比如嫌疑人家属,嫌疑人所在单位,本案证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士,主动将持有的证据提交给律师。 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要做好证据接收工作,以接收书证为例,比如涉嫌合同诈骗的嫌疑人家属将嫌疑人放在家里的合同、补充协议、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票据等提交过来,律师此时应由二人一起接待,记好《证据接收笔录》,在笔录中要记明证据提交人的详细身份情况、所提证据的准确名称、页数、来源、主要内容、是否原件等,并应要求提交人对所提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向其提示伪造证据和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让提交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尤其在重点提示之处按手印确认。另外,对于接收的每份证据,还应当让提交人在每一页的背面签字按手印。 实践中,对于案件影响重大的证据,也即通常所说的关键证据,提供证据的人往往会担心证据的毁灭或者丢失问题,此时,律师可以建议其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以避免发生证据灭失时所引发的不利后果。 证据流转的环节越多,遭受污染或者灭失的风险越大,因此,有的证据,如果律师认为由持有人直接提交给办案机关效果更好,则可以建议其直接提交给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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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可以向经证人或者与案件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向法院和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物证、证人证言还有嫌疑人的辩解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的证据调查包括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访问以及参与法庭调查,其中有效的行使调查请求权是律师证据调查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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