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还款的利息是否可以按照借款单上约定的借款期内的利率计算,此应该分三种情形处理。一、如果属于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主要是依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因追讨而支出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稍高,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人亦可以预见,在债权人主张的情况下,如果借款单上的利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如属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违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只要借款单上约定的利息没有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人民法院均可以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及基于公平原则,在双方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三、如果借款合同无效的,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违约,故不管是否逾期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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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下,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利息的计算方式: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但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的,连同借款利息也未约定的,则可参照逾期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来计算;如果约定了借款利息的,则可按照借款利息来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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