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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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有: 一、约定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不可抗力; 9、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有:买受人与出卖人协商一致的;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出卖人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出卖人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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