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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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趋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先后作出单独两孩、全面两孩等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在人口结构转变的关键时期,科学把握发展规律,积极回应社会期待,适时作出重大决策。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的重大战略机遇期,立足国情,遵循规律,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牢牢把握战略主动权,积极应对生育水平持续走低的风险,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从社会需求上来看确实是需要开放三孩来促进人口发展的。至于什么时候开放三孩政策还需要时间来等待。从2016年元旦正式实施“全面二孩”以来,该项政策的实施时间已超过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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