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5项的规定,数据电文属于证据的一种,手机短信属于数据电文的一种,因此,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有其先天性不足,因为手机sim卡的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并不一定一致,而且短信内容可以编辑,所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必须经过当庭质证。为了确保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最好的办法是公证证据保全。要做手机短信的公证证据保全,应该从短信收、发开始进行。经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手机短信,就有法定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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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的,但是经过公证的效力更大。此外为了避免手机短信证据消灭的情况出现,诉讼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向公证机关申请进行公证保全,也可以在起诉的时候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保全。
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须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其关键点在于必须确定该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并核实数据收发主体的真实身份以满足案件关联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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