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价费字[1992]314号)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每两年换发一次,每证10元。 从事冷饮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许可证》每年换发一次,每证10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放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每四年换发一次,每证10元。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二、预防性体检费 对从事食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每年进行预防性和职业性健康检查,收费标准为80元/人次。 三、培训费 对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定期培训。培训收费标准:一般岗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费:30元/人次(15学时以下,不含食宿);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费:100元/人次(15-20学时以下,不含食宿);管理岗位特定人员培训、考核费:200元/人次(30-40学时以下,不含食宿)。 四、健康证工本费 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对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预防性和职业性健康检查,检查合格方可发放健康证。健康证工本费1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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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去申请,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理卫生许可证办理需要填写申请表,并递交符合卫生要求的有关材料。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和公共场所许可的条件,有关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受理经过审查后,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单位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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