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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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加班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各方协商一致后安排加班的,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有特殊原因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天安排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对加班时间的规定: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班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3)其他情形。 3、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1.5倍,休息日加班又未安排补休的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2倍,法定节假日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3倍; 4、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不想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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