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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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1、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第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 17,000万元; 第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美元; 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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